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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恐怖保姆案的重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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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起诉一起,不起诉其他九起?假如没有案发的这一起,其他人就都白死了吗?

 

到雇主家里不到4天,就在肉汤中投毒、用针管注射毒汤、用绳子勒脖,保姆用尽方法杀死70岁的雇主,自称只是为了早点拿到工钱。昨日,45岁的韶关籍女子何天带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天带在庭上承认杀人事实。公诉人表示,何天带在当保姆期间,还涉嫌制造另外9宗故意杀人案件,其中7宗有死亡事实,但由于死者尸体大都已被火化,导致缺乏关键证据,目前未能认定并提起指控。

 

重大疑点,为什么10起故意杀人,只起诉了1起?

 

起诉的这一起案子,有尸检证明,敌敌畏,针头针管,带血迹的纸巾,尼龙绳,被告人的口供,家属的证言,等等很多证据,应该足以定案。但是其他9起呢?

既然检察院没有对其他9起案子公诉,那么法院就无法认定,最多只是在判决书中写一句“涉嫌杀人”。

也许检察院认为,只起诉这一起,加上“涉嫌”其他九起,就足以送被告人“上墙”了,其他九起就无所谓了。如果真是这么想的,那就错了!公检法办案,目的不光是追究被告人的刑责,还要查清楚被害人的死因。不查清的话,被害人家属如何伸冤?被害人泉下怎能瞑目?

 

检察院不起诉其他9的案子的逻辑是,“缺乏关键证据”,仅凭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孤证不能定案,这些理由法律上倒是也通。可是是这样吗?

 

先看尸检,这通常是杀人案件中最重要证据。那些被害的人,大都已经火化,无法尸检。很多人在此可能想到了武大郎。何九叔发现武大死因蹊跷,偷偷留了两块骨头,骨头已酥黑,交给武松,以证明武大死于毒杀,书中交代毒物为砒霜。小说毕竟和现实不同,不做深究。

本案中,毒物为敌敌畏。敌敌畏分子式C4H7Cl2O4P有机磷,工业产品均为无色至浅棕色液体,纯品沸点74(在133.322Pa下)挥发性大。我目前没有更多资料,但以一般的理解,有机物加磷,在火化中应该都已烧掉。所以在骨灰中也许检查不到。

至于说剩下的骨头是否会“酥黑”,或之类的表现,能够证明中毒,我现在不清楚。即使有,那也有因病导致,或者证据污染之类的问题。但是这检查骨灰的工作是当然应该做的,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是另一回事。公安局检察院做了吗?

 

再看家属。其他案件之中,家属都没有发现可疑情况,所以没有报案。人突然间死了,家属没有任何怀疑,想想真的恐怖。好,退一步讲,就算家属没有错,但是敌敌畏中毒之后的反应是有科学规律的。

敌敌畏中毒之后,主症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口水瞳孔缩小、看东西模糊,大量出汗、呼吸困难。严重者,全身紧束感、胸部压缩感,肌肉跳动,动作不自主。发音不清,瞳孔缩小如针尖大或不等大,抽搐、昏迷、大小便失禁,脉搏和呼吸都减慢,最后均停止。

上述一堆症状,那么多的家属就没有一个留意的?公安局检察院问家属了没有?假如家属的观察符合上述症状,那么结合何天带的口供,难道也不能定案?这时候就不是仅凭口供了,就不是孤证了。难道少了尸检,刑事案子就办不了了?人就白死了?

 

别忘了,9起谋杀案件,7起既遂,还有2个未遂的。中毒之后没死,本人或者家属,就没发现中毒症状?更蹊跷的,竟然没去医院?办案人调查了没有?

 

最后,何天带的杀人犯罪,有极强的模式化:到雇主家——商量工资,约定如果老人死了也是工资照付——老人莫名死亡——何天带拿钱走人。也许除了最初的一、二起,后期的犯罪就是套用模式。那么现在,关于其他9起,有何天带的稳定口供,有被害人们的死亡时间和蹊跷死因相吻合。起码也应该尽力搜集证据,起诉到法院。这9个被害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搜集到一点能够起诉的证据。我这的觉得这不可思议。

 

死亡保姆,就够恐怖了。公安局检察院这个办案手法,我不知道哪个更恐怖。

 

 

康振宇

2015  12  25  8:43    圣诞节早上写这个,真够纠结的。

 

PS  香港、英国,有专门的死因法庭。如果死者家属或者律政司觉得死因蹊跷,就可以申请死因庭裁决。中国真的需要类似的制度,想想前几天的事,人在监狱,忽然通知家属来领骨灰……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微信公众号,KZY2015,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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